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包应急字〔2020〕6号
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稀土高新区安监局:
春节将至,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和“十四冬”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函〔2020〕2号)要求,进一步降低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定区域落实禁放限放要求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在春节前向辖区内企业发出减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严防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特别是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务必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法律标准,在厂区周边划定禁放限放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告知牌,加强春节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值守。春节期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安排专人对企业周边禁放限放区域进行安全巡检,对发现在禁放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有效劝阻、及时制止其危险行为。煤矿、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等行业企业也要结合自身安全管理和危险源实际,减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落实特定区域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春节期间对企业开展安全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和“十四冬”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函〔2020〕2号)和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包应急字〔2019〕124号)要求,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重点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试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是否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是否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是否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周边试放烟花爆竹,同时要设立安全标识,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
三、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确保在春节前将减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发放到辖区内每户企业,并积极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微信、短信、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督促提醒。要指导辖区相关企业在春节前组织员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题培训教育,提升全员安全意识;特别是特定区域内划定禁放限放区的企业,要对周边群众一并加强宣传引导,严防周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对企业安全造成影响,引发安全事故。
请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迅速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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