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
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包应急字〔2020〕69号
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稀土高新区安监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38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市应急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按照企业自查,属地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检查,市应急管理局督查的方式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组织分析研判本企业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特殊危险作业风险管控。
2.是否严格特殊危险作业许可票证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
3.是否将承包商从事特殊危险作业纳入主体企业统一管理。
4.是否明确厂区内各区域动火级别,并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存在风险和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使用的特殊作业票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提前做好作业规划和人员安排。
5.是否将作业情况按要求如实进行承诺公告,已接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企业是否将承诺公告在系统上进行填报。
(二)开展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1.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是否一律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2.节假日、敏感时期等特殊时段,有无一级和特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管理(特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特殊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是否严格
1.是否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方案,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认真做好风险分析并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过程中,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是否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作业风险分析、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盲板封堵(设备断开连接)、设备置换、应急处置准备等情况,是否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到实处。
(四)特殊危险作业队伍建设是否规范
是否开展作业人员技能培训,配齐分析、应急处置等器材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特殊作业的警示教育和分类指导。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企业认真分析企业在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企业技术水平、生产规模、风险等级等实际,督促、指导企业修订完善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二)加大对特殊危险作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将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无证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安全管理和作业票证签批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等重大隐患的,一律进行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38号)要求,对因特殊危险作业环节管控不到位而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其至少停产整改6个月。市应急管理局将结合企业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和三级标准化达标评审对属地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严格特殊危险作业管控。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检查内容严格开展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自查自改。企业应逐步建立特殊危险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作业许可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移动化,并利用平台自动评估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作业项目,认真严谨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特殊危险作业专项检查,从7月6日起每周四17时前,将专项检查企业隐患问题汇总表报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并于8月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整体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
请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相关企业,并要求企业开展自查。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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