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案
发文时间:2026-03-25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非煤罚〔2026〕执矿山1-002号

(包)非煤罚〔2026〕执矿山1-002-1号

行政相对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子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20116554G

法定代表人

刘子龙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事由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该公司合并处人民币165000元(壹拾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董事长刘子龙作出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324

公示经办部门

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示日期

202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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