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案
发文时间:2026-04-02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东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应急罚〔2026〕执 危化2-004 号

行政相对

包头市东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池永明、孙小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7MADCP5HBXW

法定代表人

刘凤龙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事由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结果

责令包头市东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电石炉尾气高效利用年产40万吨氧化钙及配套年产4万吨脱硫剂建设项目停产停业整顿,并合并处人民币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项目主管池永明作出合并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负责人孙小刚作出合并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42日

公示经办部门

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示日期

20264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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