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决定
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包应急字〔2020〕92号
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稀土高新区安监局:
6月24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市划定了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禁放区域。为推动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禁放过渡期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排查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开展摸底排查,摸清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许可证到期时限和各企业库存量底数,建立底数台账,密切关注各企业库存量变化,特别是禁放区域内要按照“只减不增”“只出不进”的原则,引导相关批发、零售企业通过消化现有库存、转型退出或向非禁放地区转移等方式平稳过渡,有效管控和化解潜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社会稳定风险,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两微一端”等宣传载体,加强对《决定》的宣传贯彻,组织面向相关批发、经营企业开展专题解读,宣讲禁放政策,引导禁放区域内企业履行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支持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主动停止烟花爆竹购进;鼓励区域外仓储企业主动优先收购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现有库存,主动帮助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减少损失。
三、加快消化禁放区内批发企业现有库存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和禁放区域外的批发、经营企业要树立“一盘棋”的意识。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届满将不予换证。同时,禁放区域内相关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控,严控烟花爆竹大量向禁放地区流入。禁放区域外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坚持严格监管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禁放区域内,要指导督促相关批发、零售企业在停止经营活动前,持续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现有库存。各地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在引导、服务禁放区域内企业平稳过渡的同时,要积极协调属地公安部门在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下,支持相关批发、零售企业转移、运出现有库存。
各地区在推动落实《决定》要求,严格监管执法和做好指导服务的同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意文明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 大
- 中
-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