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玖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罚案
发文时间:2026-01-09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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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包头市玖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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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包)应急罚〔2025〕执危化1-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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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包头市玖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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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21MADE7LE7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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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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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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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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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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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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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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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经办部门 |
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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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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