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逸达内燃机部件有限公司处罚案
发文时间:2025-08-14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示表

案件名称

包头市逸达内燃机部件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应急罚〔2025〕执 工贸2-022 号

 

行政相对人

包头市逸达内燃机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25554566939

法定代表人

李旭东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事由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2日

公示经办部门

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示日期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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