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
现将《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推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通过“信用中国”等网上平台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渠道获取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开具的信用报告。
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在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人的信用报告查询条件,投标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和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要求,书面提交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投标人未按照文件要求提供信用报告内容的,认定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中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四、对于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但在申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失信行为的,核实后及时报送市信用服务平台。
五、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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