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应急发〔2023〕196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
及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公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下列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
(四)给予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
(五)经过陈述、申辩,给予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以下罚款的;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有异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确保审核质量。
第五条 需经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见附件1),连同相关执法案卷一起及时送交政策法规科。生产安全事故类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5日内立案)还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法制审核提交程序,严禁案件积压后“打包”提交。对于复杂案件,案件办理人员应向法制审核人员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准确把握案情。因提交法制审核不及时或者补正不及时造成案件超期的,由办案机构负责。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办案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予以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充调查;
(四)对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七)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审核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采纳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办案机构对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办理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时,由其内设执法监督室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章 集体讨论
第十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当以局务会的形式召开,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出席会议的局机关负责人人数应当超过会议组成人员(局领导班子)总数的二分之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集体讨论会议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加,法律顾问及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确定集体讨论会议的召开时间,并通知局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
在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两个工作日前,政策法规科通知办案机构将《集体讨论会案情说明》(见附件2)和《法制审核意见书》等材料提交局机关负责人,提前熟悉案情。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出席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讨论的案件数量、名称及程序等;
(二)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法制审核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三)出席会议的局机关负责人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对案件的管辖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内容发表意见并进行集体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言,并提出结论性的处理决定或者有关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会议结束。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对案件提出以下处理决定或者有关意见:
(一)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时效以及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七)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与本局其他多数负责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形成讨论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局机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根据情况,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或者意见,及时制作并送达相应的执法文书或者依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送达并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提出了有实质意义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再次召开集体讨论会。
第十八条 经集体讨论会议重新讨论后的案件,决定维持原拟处罚意见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送达并执行。
经重新集体讨论后,改变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属于加重处罚的,应当再次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及后续相关程序。
重新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加重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重新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请局长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和<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通知》(包安监字〔2018〕53号)同时废止,行政处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12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附件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模板)
一、案件名称: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地址:
电话:
三、案情及违法事实(含实施的现场处理措施及强制措施):
2022年X月XX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执法计划,对包头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违法事实:
1.
2.
3.
4.
5. 四、证据材料: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证据四:
五、案件定性、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依据):
违法事实一:
违反了
依据
自由裁量依据:
拟对该公司作出 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二:
违反了
依据
自由裁量依据:
拟对该公司作出 的行政处罚。
...
综上,拟对该公司作出 的行政处罚。
案件承办人(签字):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案件编号:2022 12 内部材料 会后收回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第 次集体讨论会案情说明(模板)
一、案件名称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地址:
电话:
三、案情及违法事实(含实施的现场处理措施及强制措施)
2022年X月XX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执法计划,对包头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违法事实:
1.
2.
3.
4.
5.
四、证据材料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证据四:
五、案件定性、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依据)
违法事实一:
违反了
依据
自由裁量依据:
拟对该公司作出 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二:
违反了
依据
自由裁量依据:
拟对该公司作出 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三
违反了
依据
自由裁量依据:
拟对该公司作出 的行政处罚。
...
综上,拟对该公司作出 的行政处罚。
年 月 日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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