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jglj.gov.cn);
2.政务新媒体:“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aotoushianjianju);
3.新闻发布会: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16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305房间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5222816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16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邮编:01401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jglj.baotou.gov.cn/ysqgk.jhtml)提交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yjglj.baotou.gov.cn/ysqgk.jhtml)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16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52228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jglj.gov.cn);
2.政务新媒体:“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aotoushianjianju);
4.新闻发布会: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16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305房间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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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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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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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yjglj.baotou.gov.cn/ysqgk.jhtml))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16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52228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9日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yjglj.baotou.gov.cn/);
2.政务新媒体:“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aotoushianjianju);
4.新闻发布会: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7号粮贸服务大厦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8006房间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522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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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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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yjglj.baotou.gov.cn/ysqgk.jhtml))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7号粮贸服务大厦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5222834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7日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jglj.gov.cn);
2.政务新媒体:“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aotoushianjianju);
4.新闻发布会: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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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72-5222834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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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jglj.baotou.gov.cn/ysqgk.jhtml)提交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yjglj.baotou.gov.cn/ysqgk.jhtml))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7号粮贸服务大厦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5222834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30日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jglj.gov.cn);
2.政务新媒体:“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aotoushianjianju);
4.新闻发布会: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7号粮贸服务大厦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8006房间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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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政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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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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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yjglj.baotou.gov.cn/ysqgk.jhtml))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7号粮贸服务大厦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5222834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3日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一)涉及到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http://yjglj.baotou.gov.cn/)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2.本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3.本机关内部文件资料。
4.公开后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市应急管理局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1.机构概况:
(1)机构主要职能
(2)机构领导及分工
(3)内设机构
(4)直属单位
2.政策法规:
(1)法律
(2)法规
(3)规范性文件
(4)规章
3.规划计划
(1)中、长期规划
(2)阶段性规划、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
4.业务工作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工作总结
(4)行政事业性收费
5.行政许可
(1)许可事项及依据
(2)本单位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6.其他
(二)市应急管理局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拨打本单位电话0472-5222822获取本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关(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指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粮贸服务大厦,邮编:014010;联系电话:0472-5222822,传真号码:0472-5222822。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包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将电子版《申请表》下载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受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出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已经公开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渠道;
2.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出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可以公开告知书》,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3.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出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告知书》,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出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告知书》,注明理由直接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出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出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不存在信息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于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