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包头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3-15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各科室、直属单位,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稀土高新区安监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包头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2日12:00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张帆,0472-5222834

邮箱:btsyjjfgk@126.com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包头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在全区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安监发〔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为准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

政府相关部门从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和引导,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协调,引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开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做到应保尽保;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按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2、预防为主、风险防控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强化预防优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险机构要将工作重点由事后救援和理赔转向事前预防,通过事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等有效措施,引导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服务优先理赔及时

保险机构要秉持服务至上的理念,把提供有效服务、减少事故作为根本的目标,着眼长远利益,加大前期投入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培育健康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环境。

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经济保障机制。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在承保限额内,建立赔款预付和抢险救援费用垫付机制,保障事故伤亡人员及时获得赔付。

4、费率浮动、杠杆调节

通过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政策,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全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4年12月底初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有力、市场规范高效、监督评估严密的工作体系。

三、实施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定义

本方案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照保险合同取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承保服务能力要求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

3、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4、有为被保险人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四)保险合同

投保主体与保险机构就投保项目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出具相应保单,按规定提取事故预防服务费。

(五)保险条款和费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指导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和服务中心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发布包头市高危行业领域行业示范条款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依据自治区发布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服务中心会同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责任限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保险金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七)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1年。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注销解散外,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

(八)事故预防服务

1.费用提取。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签单保费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资金,建立专门台账,不可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包括消费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在保险合同期内用完,不得挪用、挤占、转存。

2.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当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及频次,并保证事故预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事故预防服务内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第5条执行。

3.服务要求。承保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应当符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合理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投保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但保险机构开展的事故预防服务不能替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对投保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并可以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4.报送要求。保险机构驻包头地市级机构每年3月底前要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总体方案,报应急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和保险机构上级管理机构同时报备服务中心。每年7月底前,保险机构要将上半年承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支出及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等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汇总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5.档案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用台账、投诉处理记录和年度评估报告等。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

(九)保险理赔服务

保险机构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款,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

四、运行措施

(一)建立“服务中心”。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包头市安责险风险防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属于非盈利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业自治的载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均可自愿加入该服务中心。各保险机构自负盈亏,独立开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按要求展事故预防服务。加入“服务中心”的保险机构需具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签订自律公约

(二)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平台。

建立全市统一的事故预防服务平台,实现事故预防服务全流程闭环管理要求。管理平台应包括“保险业务管理”“服务全过程管理”“服务费用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监事会监督”“数据统计分析”“政府监管”等七大功能模块;实现“保险机构、服务机构、投保企业、服务中心、监管机构”五端数据互联;具备“承保报价、服务发起、服务派单、服务调研、服务定制、服务执行、服务报告、服务审核、整改闭环、服务考核、服务回访、投诉管理、服务费用对账结算”等全流程管控功能。

(三)建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包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评估公示制度》《包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以确保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的承保机构和事故预防服务机构实施量化考核管理。

)建立调处机制。

服务中心要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解决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投诉、上访事件,化解因保险事故纠纷导致的社会舆情,第三方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结果可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服务中心应从维护投保企业的利益出发,制定和细化保险方案,明确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简化理赔环节和非必要的资料,确保保险责任明了清晰和理赔快捷高效。

五、工作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市范围内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保足保全。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按要求录入到安责险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对承保及事故预防服务信息查询、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计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中央和自治区驻包企业、外地在包企业(含办事机构)、外资企业和在包头市承揽项目、工程或相关服务的企业,凡涉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投保安责险,办理安责险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要求。尚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周期内的,保险合同到期后按照本方案执行。

根据行业风险特点和企业实际需求投保企业可以选择1家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开展相匹配。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不得恶意低价承保或不足额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保险保障需求的保障补充型保险产品,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险保障服务。

(三)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可委托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四)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指导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事故预防服务规范安责险保险承保方案。服务中心负责对数据统计归集、对服务过程进行痕迹化管理

(五)政府行业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规范性经营和事故预防服务费提取实施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本地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保足保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参考。各地应当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

对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评优评先、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对投保安责险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视情予以奖补。

(二)强化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推进信息共享。服务中心应当建设统一数据标准的安责险服务平台与监管部门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责险服务平台进行管理维护。应急管理部门应全过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报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开展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保险机构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年度第三方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保险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投保单位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

(五)加大宣传力度。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和经典案例,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包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实施细则》本方案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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