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确保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推进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综合防灾减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是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一项灾民安置措施;应急避难场所是现代化城市用于民众躲避重大突发灾害事件的安全避难场所,对于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人员疏散安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抓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有利于增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水平,对快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提高政府应急管理水平意义重大。同时,应急避难场所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一项重要的实地考察指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各地区要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城市规划之中,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做到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进行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考虑应急避难需要,并在规划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做到“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原则。
(二)功能完备,设施齐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建标 180-2017》(建标[2017]25号)《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合理设置功能分区,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立指示牌,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及路口设立疏散引导指引牌,以保障避灾群众快速、无阻碍到达避难场所。
(三)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突发灾害事件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
三、有关要求
(一)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健全基本数据。各地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及人口密度进行排查,摸清城市建成区现有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运动场和空地等各类室外场所现状,掌握当前已挂牌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情况,要尽快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台账,基本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避难场所的具体位置及编号、面积大小、可容纳人数、周边与内部的交通状况、配套设施情况等。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数据要通过报纸、电视和广播电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
(二)加快推进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建标180-2017》(建标〔2017〕25号)《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积极推进避难场所建设,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全市城乡综合防灾能力。
(三)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避难工作程序、场地内功能设置以及应急宣传手册,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发生突发灾害事件时,成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紧急避险避难等相关救灾、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将于2020年底前组织抽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包头市减灾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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