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文时间:2020-02-13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包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区(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4.2 防凌应急响应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调度

4.6 抢险救灾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包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凌)抗洪、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防洪标准》、《旱情等级标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导则》、《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旱情信息分类》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凌汛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供水水质污染侵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切实提高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部门联防联动机制。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生态安全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努力把水旱灾害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防汛抗洪常备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承担防汛抗洪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

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凌)水资源。

1.5  工作目标

加强和完善防汛(凌)抗旱体系建设,提高防汛(凌)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抢险救灾,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损失,实现标准内洪水确保安全,超标准洪水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干旱灾害尽可能减轻灾害损失的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包头市人民政府、各区(旗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凌)抗旱工作。石油、电力、通信、铁路、交通、水利、工矿等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凌)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1  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挥:包头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包头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挥:包头市人民政府管副市长

包头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武警包头支队

     : 市应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长:市气象局局长

              市水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草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包头军分区、包头广播电视台包头水文勘测局黄委会宁蒙水文水资源局、包头供电局、包头民航机场

武警包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铁局包头车站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

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2)拟订包头市地方性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

3)负责组织制定包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制定包头市境内重要防御洪水方案编制;审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5协调指导包头市境内重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6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负责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调配;

7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8 负责确定全市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时间;

9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10及时掌握并发布全市汛情、旱情和灾情

11)负责组织协调黄河防凌有关工作;

12)负责市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13)负责市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14)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2.1.3  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临时干预,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负责全市粮库及有关设施防洪排涝安全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粮食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大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防凌)抢险期间应急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相关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和防治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协助指导城市防洪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城区排涝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对持有市防汛应急指挥通行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协调执行防汛抗旱抗洪任务车辆公路通行事宜;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运输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凌)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山洪灾害防御和预报预警相关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和凌汛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工作;承担黄河包头期间封、开河况上报和工程的调度运用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工程运行管理和工程险情初期的应急处置;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水毁工程修复;督促有关单位清除河道、蓄滞洪区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做好在建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农村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市农牧局: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农牧产品加工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

市林草局:负责林业和草原旱涝灾害防御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开展旅游景区防汛知识宣传和旅游景点防灾避灾管理工作。发生紧急情况时,根据汛情及时组织协调做好旅游景区游人转移避险和疏导等相关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地方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等工作。

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

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拟定全市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指导全防汛抗旱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直接管理行业的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影响汛情、凌情、旱情的重大天气过程进行监测分析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滚动预报

包头军分区负责协调联络有关部队支援包头市防汛(防凌)抗旱抗洪抢险救灾组织驻包部队和全市范围内的民兵力加防汛(防凌)抗洪抢险救灾;协助驻地政府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社会稳定和灾后救援、重建工作;协助防凌前线指挥部做好凌汛期间炸冰有关工作。

包头广播电视台:负责免费播发防汛抗旱公益信息和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包头水文勘测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重要河流、山沟、水库的水情、凌情、雨情、汛情的收集和水文情报信息报送,在凌汛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水文情报信息报送。

黄委会宁蒙水文水资源局:负责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黄河水情凌情监测预报。

包头供电局: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包头民航机场负责组织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防凌)安全;协助保障防汛(防凌)抗旱应急事件的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负责防凌期间凌情侦查直升机场站保障工作。

武警包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武警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森林消防中队: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负责扬水站两座泵站的防汛安全,灌区以北山沟洪水进入干渠的退洪安全。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水务局的统一安排调度,负责城市干旱期间的安全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市区内主要排水设施的防汛应急抢险工作。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包钢厂区内防汛工作,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做好险情发生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昆都仑水库泄洪时,负责昆都仑河西岸北桥至南桥的堤防安全及巡防工作;负责防范黄河上游过境洪水对包钢取水口的影响,降低凌汛期间过境洪水对包钢生产造成的影响。

呼铁局包头火车站负责辖区铁路防洪保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应急人员、物资及设备运输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通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根据抢险救灾及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中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负责行业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灾害防御期间的油料供应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工作,并于每年汛前将值班室电话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提请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2.1.4 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本级防汛(防凌)抗旱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包头市特大防汛(防凌)抗旱经费管理;

(3)指导全市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制定防汛抗旱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防汛(防凌)抗旱专项预案;

(5)组织指导全市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演练;

(6)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7)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抢险救援装备规划

(8)组织指导协调防汛(防凌)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9)组织开展洪涝干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2.1.5 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5个专业工作组,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1)监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包头水文勘测局、市农牧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和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2)工程调度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包头水文勘测局、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主要水利工程的防洪(防凌)调度。

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包头供电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地方重大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工作。

4)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包头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灾

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控和伤员救

治;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

5)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包头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组织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洪抢

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6)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2.2  区(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旗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凌)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凌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及水情况对我市农牧业生产的影响分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

凌汛期间,黄委会宁蒙水文水资源局和水务局应在每日9:00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黄河凌情及封、开河信息,发生凌灾加密测报频次

2)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和汛情进行会商,会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

3)当预报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准备。

4)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山洪、中小河流洪水风险预警服务雨情和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河流出现警戒水位(流量)及以上洪水时,河道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9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工情、水情和灾情信息;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上报。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

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c.堤防险情类型:管涌、渗水、漏洞、脱坡、跌窝、裂缝、坍塌、崩岸、漫溢、决口等险情

d.堤防发生险情时需上报内容:

I 堤防名称,级别,所在河位置(具体到乡镇),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堤顶高程等

II  情发生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III    发生险情时的水情及发展趋势;

IV 堤防决口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设施情况;受威胁地区人员转移情况

V   堤防抢险情况:抢险组织、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2)水库工程信息

a.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需要泄洪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警戒工作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险情具体情况。水库所在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险情及险情处置情况。

c.当水库可能发生溃坝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提早向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险情,由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预警信息,及时做好下游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协助做好险情评估的相关工作。

d.水库发生险情时需上报内容:

I 水库名称、所在位置(具体到乡镇)和所在流域;

II  险情发生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III   水库出险时最新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等,下游河道安全泄量;水库出险对下游影响及人员转移情况

IV水库抢险情况:抢险组织、抢险物资、抢险队伍等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V  水库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及主要泄洪设施情况建设时间,是否为病险水库,水库有关特征值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情况

3.1.3洪涝(凌汛)灾情信息

1)洪涝(凌汛)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后续灾情的统计和核查上报工作

3)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将汇总后的洪涝(凌汛)灾情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4)城市受淹信息

城市进水基本情况。城市进水时间,城区淹没面积及占城区面积比例,最大水深;进水地理、地形特征,防洪工程概况(堤防名称,级别,堤顶高程,防御标准及所在河道的警戒水位、保证水位等)。

城市受淹的主要原因。包括降雨以及导致城进水的河流控制站水情(洪峰水位、相应流量和洪水量级),城受淹原因(内涝、山洪、堤防决口、漫堤等)。

5)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洪水(内涝)对城市电力、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运行和损毁等情况。

6)人员被洪水围困情况

被洪水(内涝)围困人员的人数、围困的地点、围困时间、有无生命危险、是否需要转移安置,被围困人员现状及转移安置、卫生防疫等情况。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

灾人口以及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等方面的损失。

2)气象、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

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受旱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旱情加剧发展过程中应加密上报

3.1.5供水危机信息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的供水危机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普及水旱灾害防范知识增强民众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前和凌汛开河前召开防汛(防凌)抗旱工作会议,部署防汛(防凌)抗旱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健全防汛抗旱队伍和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组织;

落实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

3)工程准备。各级水利部门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维护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城镇,相关部门、单位需

落实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的防护措施;

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在凌汛封开河期间,沿黄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市防指要求及时封堵穿堤涵闸,拆除浮桥。

4)预案准备。要组织制定、修订行业防汛抗旱专项预案;洪水预报方案;城市防洪预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险工险段工程抢险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城乡抗旱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储备必需的防汛(防凌)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合理布局,重点储备。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灾害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防凌)抗旱检查。各级防指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汛(防凌)抗旱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组织、队伍、责任、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

8洪水、凌灾、山洪灾害和干旱风险图

a.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江河洪水、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凌汛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洪水风险图、凌灾风险图和干

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9)防汛日常管理工作。水利部门应加强河流、水库、河道、蓄滞洪区等工程管理。

3.2.2 黄河洪水(凌情)预警

1)当黄河发生洪水(凌情)时,水文部门应做好监测预报

工作,滚动预报水情(凌情),为洪水(凌情)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分段负责的原则,确定黄

河洪水(凌情)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发出城市内涝风险预警或对流天气预警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工作。按照预案做好低洼地区人员避险和财产转移工作。

3.2.4 城市洪涝预警

(1)城市外洪预警。水文及河道管理部门及时将水文和工程监测信息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权限发布预警。

(2)城市内涝预警。由包头市水务集团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气象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按照城市内涝标准等级联合发布预警。

3.2.5 山洪灾害预警

1)气象、水利、水文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防御预案,做好山洪灾害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上报并发布预警信息。

3.2.6 蓄滞洪(凌)区预警

1)应急分蓄洪(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决定用应急分滞洪(凌)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分蓄

洪(凌)区内群众安全转移避险安置工作。

3.2.7 干旱灾害预警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情况,发布旱灾预警,因地制宜采取防范措施。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9 中小河流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加强对已设测站的黄河主要支流和辖区内中小河流的水文监测预报,对未设测站的河道,属地河道主管部门要加密巡查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出现险情及灾情时要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权限和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水文部门和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切实加强信息沟通,确保预警及时有效。

4  应急响应

4.1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根据水旱灾害分级情况,将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 III级和IV级。因恐怖活动或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导致水旱灾害发生,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

事态发展及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

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巳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

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级响应。

1)黄河干流包头段发生平槽流量洪水;

2中小河流或黄河主要支流发生接近现状防御能力洪水;

3黄河洪水期或凌汛期,黄河堤防、险工发生较大险情;

4应急分洪(凌)区围堤、进退水建筑物发生险情; 

5一般小(2)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坝、淤地坝发生重大

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6包头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7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或山洪灾害;

8用水人口在5-20万人的区(所在地城发生供水危机;

9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面积20%;

10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11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秘书长批准,上报副总指挥。遇紧急情况,由秘书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委、市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视情况发布。

3、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相关区(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御部署安排,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事发地的综合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视汛情、凌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秘书长或副总指挥同意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IV级应急响应。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III级响应。

(1)黄河干流包头段发生漫滩洪水或堤防、险工发生重大险情;

(2)黄河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超过现状防御标准洪水,或有一条主要支流发生接近设计标准洪水;

3应急分洪(凌)区围堤、进退水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

4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垮坝;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包头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6发生城镇用水人口在5-50万人的供水危机;

7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面积30%;

8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

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9黄河凌汛期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河道发生壅冰险情,可能造成较严重灾害;

10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山洪灾害;

11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情况。

1、启动程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具体情况向公众发布。

2、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凌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及时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

3)市水务局加强抗洪(凌)抢险的技术指导;气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预报工作;

4)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应防御工作

5)相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相关工程调度和抢险救灾工作

6)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强化水库和堤防的巡查防守;及时抢护各类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

7)事发地的抗洪抢险救援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3、响应终止

视汛情、凌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I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II级应急响应。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黄河干流包头段水位(流量)接近设计水位(流量)或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2两条以上重点中小河流发生接近设计标准洪水或有一条发生超过设计标准洪水;

3黄河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接近设计标准洪水,或有一条发生超过设计标准洪水;

4凌汛期黄河包头段河道水位接近设计水位,且继续上涨;

5应急分蓄滞洪(凌)区围堤溃口、进退水建筑物发生重大险情

6重点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垮坝;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7)包头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8)包头城市发生洪涝或供水危机或城镇用水人口在20-50万人的供水危机;

9)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10)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50%,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或者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11)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山洪灾害;

12)其他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向公众发布。

3、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凌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强化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及时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抢险救灾物资。

3)市水务局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各有关单位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水利、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和各类险情抢护工作。

6)遭受洪涝和干旱灾害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和堤防的巡查防守,及时处置各类险情;及时组织应对干旱灾害。

7)灾情、险情发生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救援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响应终止

视汛情、凌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I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I   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I级响应。

1黄河干流包头段发生超设计水位(流量)洪水;

2黄河2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过设计标准洪水

3 凌汛期黄河包头段河道水位超过设计水位,且继续上涨;

4黄河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多处重大险情;

5蓄滞洪(凌)区围堤发生溃决险情;

6 重点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垮坝;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7) 包头城市发生供水危机或发生城镇用水人口在50万人的供水危机;

8)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0%,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9)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面积60%,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10)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3、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凌情、旱情、工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投入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

4)市水务局及时派出局领导带队的技术专家组,赴一线开展抢险指导;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密切监视汛情、凌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和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开展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应急抢险工作。

6)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强化对水库和堤防的巡查防守和各类险情的处置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干旱和供水危机。

7灾情、险情发生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力量要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8各抢险物资库24小时待命,按照防指要求迅速调运抢险物资设备。

4、响应终止

视汛情、凌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级应急响应。

4.2  防凌应急响应

按照凌汛可能造成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

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特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1)河道多处发生决口或多处出现严重险情;

2)决口后影响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受淹或出现严重灾害;

3)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垮坝;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总指挥主持指挥部成员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凌期,同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抗旱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防洪法规行使权力,组织做好各项防洪减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多处出现较严重险情;

2)决口后影响范围内发生严重洪灾损失;

3进退水建筑物发生重大险情

4)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重大险情;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预警信号。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2)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防洪法规行使权力,组织做好各项防洪减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较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应急响应

1)重点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或其他河道出现决口;  

2)影响范围内可能发生较严重洪灾损失;

3进退水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

4)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险情。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预警信号。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临时防凌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防洪法规行使权力,组织做好各项防洪减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一般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分洪区发生险情;

(2)进退水建筑物发生险情

3)堤防、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预警、监测、指导和上报等工作。

2)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防洪法规行使权力,组织做好各项防洪减灾工作。

防凌应急结束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将凌情控制或消除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未使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流量)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河道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防洪安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调度拦河、分洪枢纽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凌)区行蓄洪水。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应急分滞洪(凌)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启用,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分蓄滞洪(凌)区分洪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应急分蓄滞洪(凌)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河道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凌)。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调度,有关部门利用固定、移动排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关键期,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  山洪灾害

1)地方有关部门应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发生山洪灾害地区的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嘎查、组按照预案做好危险区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造成人员伤亡,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水文、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做好险情处置工作。

4.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发展,并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明确抢险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抢险。

4.3.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按照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要求,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水利、农牧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d.分级分部门落实抗旱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和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救灾和应急水源的统一调度。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a.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掌握社会用水需求信息。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3.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好应急水量调度,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3.7  城市洪涝

当城市发生洪涝时,有关防汛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做好工程抢护、抢排涝水、人员转移等有关工作。气象、水文部门加强测报预报;水务部门加强工程管理抢护;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做好受淹地区的洪(涝)水的抢排;当地政府做好受洪(涝)水围困人员的转移安置等工作。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凌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持续、

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属一般性汛情、凌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4.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凌情、旱情、

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4.4.5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等信息,要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4.5  指挥和调度

4.5.1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灾害发生地相关领导及技术人员要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指续报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5.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

出由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

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有针对性的制定抢险救援救灾方案,有效开展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4.6.2  当地政府应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由相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行动,灾情、险情发生地的解放军、当地防汛抢险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或驻地部队应按照抢险救援救灾方案进行现场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6.3  处置重大水旱灾害和工程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的减少灾害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生产生活。

4.7.5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2  当地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旱灾害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全市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其它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通信运营公司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2  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

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公共广播、电视、互联网平台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部

门应按要求发布防汛(防凌)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工程设施,应修订完善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应急抢险物资。当出现险情后,相关部门应派

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支援应急抢险工作

2)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洪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储备一定的抗洪抢险和抗旱物资装备。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 应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根据需要,依法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b. 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c.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调动。

d.需要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向驻地军队提出申请,由驻地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设备。

2)抗旱队伍

a.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灾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情况紧急时,可申请动用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应急分蓄滞洪(凌)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山洪灾害、凌汛灾害和干旱灾害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和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

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发布造谣惑众等虚假信息;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分洪(凌)爆破时的戒严、警及交通管制等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 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任务的其他单位、乡镇苏木、村组嘎查,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应用情况,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发生大洪水或严重凌情及严重干旱灾害的地区。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需要,确定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的地点、品种和数量。

d.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距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市级、自治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急需。

b.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区(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地方组织运输。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市级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调用,所需装卸、拉运费用由请调部门负责,抢险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归还。

5.2.8 资金保障

1)上级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

2)市、区(旗县)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义务。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调动本系统的力量,投入防汛抢险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平台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多部门共享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充分利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县级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中小河流水文

自动监测采集系统,实现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抗旱指

挥部办公室。

5.3.2专家支撑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利、水文、地质、防汛、抗旱、通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组成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凌情、旱情、工情、灾情险情及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2 宣传

区(旗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水旱灾害特点,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 

5.4.3 培训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培训制度。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人员的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2)市级以下防抗旱人员培训,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驻包头市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救援支队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抗洪抢险培训,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4 演练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演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合参与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

2)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伤员救和卫生防疫工作。

6.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

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汛前完成修复。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凌)工程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复。

6.4  灾后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每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总结、分析、评估。提倡引进外部评价机制,总结经验教训,从防洪抗旱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建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冰凌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洪水等级: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6  干旱等级

根据《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a<0.5

0.5≤Ia<0.9

0.9≤Ia<1.5

1.5≤Ia≤4

地(市)

0.1≤Ia<0.6

0.6≤Ia<1.2

1.2≤Ia<2.1

2.1≤Ia<4

区域牧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区域牧业旱情指数Ip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p<0.5

0.5≤Ip<0.9

0.9≤Ip<1.5

1.5≤Ip≤4

地(市)

0.1≤Ip<0.6

0.6≤Ip<1.2

1.2≤Ip<2.1

2.1≤Ip<4

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不同旱情等级的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Iap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ap<0.5

0.5≤Iap<0.9

0.9≤Iap<1.5

1.5≤Iap≤4

地(市)

0.1≤Iap<0.6

0.6≤Iap<1.2

1.2≤Iap<2.1

2.1≤Iap<4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行政区级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轻度困难

困难人口Npd/万人

50≤Npd<100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3≤Ppd<5

5≤Ppd<10

中度困难

困难人口Npd/万人

100≤Npd<300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5≤Ppd<10

10≤Ppd<15

严重困难

困难人口Npd/万人

300≤Npd<500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10≤Ppd<15

15≤Ppd<20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Npd/万人

500≤Npd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15≤Ppd

20≤Ppd

 

城市旱情等级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Pg/%

5≤Pg<10

10≤Pg<20

20≤Pg<30

30≤Pg

7.1.7 城市规模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

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

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

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

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

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7.1.8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9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7.1.10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准备工作。

7.1.11 保证水位: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确保防汛安全的上限水位。

7.1.12 雨情分类:

1小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0.1 - 9.9mm或12小时降雨量0.1-4.9mm;

2中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10 - 24.9mm或12小时降雨量5 - 14.9mm;

3大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25 - 49.9mm或12小时降雨量15 - 29.9mm;

4暴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50 - 99.9mm或12小时降雨量30 - 69.9mm;

5大暴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100 - 249.9mm或12小时降雨量70 - 139.9mm;

6特大暴雨:指24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50mm 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140mm;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社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包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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