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处罚案
发文时间:2025-07-17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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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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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包)应急罚〔2025〕执工贸1-0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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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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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23MA0QWK6E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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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智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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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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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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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该公司合并处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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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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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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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经办部门 |
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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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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