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发文时间:2025-04-21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序号

主体名称

执法主体类别

机构性质

备注

1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受委托组织名称

执法主体类别

机构性质


1

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事业单位(参公)


:执法主体类别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机构性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单位全称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

包头市昆区民族东路16

邮编

01401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单位全称

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公地址

包头市昆区市府西路

邮编

01401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永文

被委托单位: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贾茂

为加强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包头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计划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和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综合冶金行业领域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四)举报核查权。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并依法做出处理,做好核查记录,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托单位。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9.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二年,自2025年4月16日至2027年4月15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双方再行协商,重新办理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具有同行效力。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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