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选聘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包头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组建包头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分为基础保障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类、防灾减灾救灾类四个子库。
(一)基础保障类子库包含能源、信息通信、应急管理咨询等领域专家。
(二)安全生产类子库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工贸、消防、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领域专家。
(三)应急救援类子库包含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冶金工贸事故应急救援、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等领域专家。
(四)防灾减灾救灾类子库包含洪涝、水旱、地震、低温凝冻、地质、森林草原防灭火等领域防灾减灾救灾专家。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服务范围:
(一)为政府应急管理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领域突发事故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三)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参与市应急局组织的执法检查、督查核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专项整治、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检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五)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应急预案及标准化评审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六)为应急管理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专家由市应急管理局本着“精选、广选、优选”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专家应具有深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应急处置经验,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并认同本办法的管理和要求。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查、考核通过后颁发聘书。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对入库专家进行调整。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选聘的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的,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在尚未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的行业领域内获得过国家级荣誉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五)行政单位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参与有偿专家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专家应聘需提供的材料。
(一)市应急管理局选聘专家推荐表;
(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意见表(有工作单位的提供);
(三)相关专业毕业证;
(四)相关专业职称;
(五)身份证。
(六)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扫描PDF格式文件,按规范命名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专家推荐公告;
(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进行专家人选推荐,无工作单位或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三)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提出专家推荐名单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组织开展专家资格复审工作,提出拟选聘专家名单,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四)对经局党委会研究确定的专家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和工作证。
第十条 专家采取聘任制,聘期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有意愿继续从事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申请续聘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聘用专家执行任务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应急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按照需求在专家库中选择对应专家,填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开展工作。
(二)市应急局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依据批准的专家使用申请,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开展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若专家库内无符合需求的专家或符合需求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临时选派国家级、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专家或其他领域专家库专家提供支持,并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临时选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技术支持活动,并对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十五条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组织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一)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制定专家选聘、使用、考核等相关制度,负责组织专家的选聘、审核、发证、考核、补充调整等工作。
(三)收集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工作的相关需求和意见建议,完善专家工作机制,及时向局党委报告专家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工作情况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评价,专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结束后公布考核结果及相关事项,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工作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三)泄露商业、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五)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一)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二)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因身体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四)发现有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
(五)经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档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视情组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业务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相应规定获得应急管理专家活动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聘用单位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与检查或服务对象的当事人是近亲属的;本人与检查或服务对象存在过经济利益关系的;本人与检查或服务对象存在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七)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通过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使用应急管理专家可从专家库中抽取选用,做到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专家费用支付办法和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包应急发〔2021〕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聘任专家推荐表
2.推荐意见表
3.诚信承诺书
4.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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