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
办法》(2025年修订)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包头市工作实际,对《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7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btyjglj@163.com。
三、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内应急发〔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包财行〔2018〕51号)、《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的通知》(包财行〔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聘用、使用、管理、考核和专家费报销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包头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队伍建设实行分类组成、动态管理、综合考评的原则。建立广选优选的遴选聘任、解聘退出机制。
第五条 为构建专业精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术业精深的专家队伍体系,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共设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综合保障等4个一级子库,煤矿、非煤、尾矿库、工贸、危险化学品、防汛抗旱、森林草原火灾防治、预案管理等16个二级子库。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行业领域及专业组别可视情调整。
第二章 专家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家管理科室负责纳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内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专家选聘、发证、考核、解聘退出等工作,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三)受理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等,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办结后填写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单并归档;
(四)局党委交办的其他专家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负责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单位)使用专家的随机抽取,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并履行专家使用申请程序;
(二)明确专家任务安排,监督、指导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保障执行任务期间专家权利;
(三)负责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的建档、反馈和考核评价,承办专家工作期间发生相关费用的报销工作;
(四)协助开展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开展专家选聘、专家推荐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的调整、补充、聘任和解聘建议;
(六)协助开展专家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服务范围、享有的权利及工作守则
第八条 专家不得超专业特长、工作范围开展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及非专业性工作。专家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制定、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会商咨询论证和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服务。
(三)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安全现状评价、安全条件审查、现场核查等各类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灾害核查、评估调查,相关项目的评审、审查、论证及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复核,应急预案评审评估及有关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科普宣教、舆情应对、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参与)委派任务时,具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在获得授权情况下,有查阅执行任务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应急管理局授权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遵守廉洁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二)自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管理,如实填报必要的个人信息,按时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任务,针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遇有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须接受委派按时赶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积极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建言献策,聘期内至少提交1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调研报告作为下一聘期续聘的重要参考内容,未提供调研报告的,年度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年未提供调研报告的,第二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定为不合格,并退出专家库。
(七)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主动报告本人应当回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专家本人或近亲属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2.专家本人或近亲属在安全评价机构(或中介机构)任职(或担任专家),该机构为服务事项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的;
3.专家本人是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4.专家本人或近亲属与服务事项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5.专家本人或近亲属与服务事项相关单位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6.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八)未经市应急管理局同意,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 专家的选聘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专家准入机制,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入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连续5年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自然灾害类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五)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组别,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认定。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推荐科室(单位)应做必要说明,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得超过68周岁。
第十二条 专家可从党政机关、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聘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聘任。
行政人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参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工作任务时,一般不得领取报酬;按照上级政策文件要求聘请行政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七章对应专家费用标准取得报酬。
市、区(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在职行政人员不得受聘为专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为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工作,但不得领取报酬。
退休行政人员申请聘任为专家的,应当符合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辞职或退休,下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专家库。退休事业单位人员参照退休行政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选聘程序
(一)集中选聘。党政机关、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1.申报。申报人填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申报人,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申报人专业不能完全符合业务方向的,按照“相似相近”原则,可选取类似业务方向申报。
2.初审。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单位)负责对申请本行业领域的专家申报材料符合性进行初审,可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专业能力考察,考察方式可结合科室(单位)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确保通过初审的专家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初审结果,相关科室(单位)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形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汇总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与专家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专家管理科室。
3.复核。专家管理科室对各科室(单位)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复核,重点核对专家年龄、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确定专家专业组别是否划分准确,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提交局务会(或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5.审定。召开局务会(或局党委会)研究审定专家名单。
6.公示。将拟聘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应急管理局,经查属实的不予聘用。
7.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处理的,向社会公告专家名单。
8.聘用。将聘用专家纳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签订《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聘用协议》,颁发专家证书。
(二)增补选聘。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底提出增补专家需求,履行相关程序后补充至专家库,并集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告。
(三)临时专家。因工作需要选用库外专家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签订临时聘用协议,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的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3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由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审查、专家管理科室复核,提请局务会(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履行公示、公告相关程序。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六条 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从专家库内抽取选用专家。
第十七条 一般程序
(一)专家使用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地点、专家专业、人数等事项,提前1-3天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抽取,原则上采取智能化抽取的方式,遵循随机、回避、轮换等原则,同一专家在一个月内被同一使用科室(单位)抽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于高危行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等特殊任务,可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同一专家在一个月内被同一使用科室(单位)选用次数不得超过4次。专家管理科室按季度统计并内部通报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二)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填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三)每次工作任务完成后,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应按照要求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即时评价。
第十八条 特殊程序
派遣专家应首先使用库内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临时使用库外专家。临时使用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签订临时专家聘用协议。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或执行上级临时安排的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六章 专家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全面考核专家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
(一)日常考核由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对专家完成单次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专业能力、廉洁自律等4个方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次,并填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表》。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情况纳入专家费财务报销要件,缺少该要件的,局机关财务不予报销专家费用。
(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考核专家在1个自然年度内的总体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专家使用科室(单位)根据每名专家日常考核评价情况,综合确定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形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年度考核评价表》和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专家管理科室。1个年度内,日常考核评价结果有1次为“差”的,或累计三次及以上为“一般”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内未被抽取使用的专家视为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通告所在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或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六)因个人不良行为损害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队伍形象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聘并退出专家库: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取得专家资格的;
(二)专家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应当回避的有关规定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六)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或者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专家日常考核评价为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存在损害专家队伍形象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专家应将专家聘书及时交回市应急管理局。
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含第(六)项)列出的情形退出专家库的,5年内不再纳入专家库,情节特别严重的,终生不再纳入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家档案管理。专家管理科室负责建立专家选聘入库、举报投诉、考核结果运用及解聘退出等档案,专家使用科室(单位)负责建立专家日常使用和考核档案,实行1人1档管理。专家日常使用和考核档案主要包括每次使用专家的《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表》《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年度考核评价表》等。
第七章 专家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专家费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1.评审评估类: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1000元/人/天;
(2)预案、重要规划评审、重大项目评估1000元/人/天;
(3)其他类评审评估800元/人/天。
2.现场检查类:1000元/人/天。
3.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类:1000元/人/天。
4.教育培训类:专家授课(含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讲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规定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授课按500元/人/天标准执行。
5.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可以在上述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00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专家费用标准为税后报酬,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缴纳专家个人所得税税款,专家本人提供劳务发票。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专家(含临时聘用专家)赴市主城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以外或其他城市工作需要安排专家住宿、交通的,按照旅差费报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工作中需要国家级、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专家或其他领域专家提供支持,需与专家签订临时聘用协议,临时聘用专家的费用参照上述第二十四条标准执行(若临时聘用专家为国家级专家,专家费用可以在第二十四条标准基础上上浮500元;若临时聘用专家为自治区级专家,专家费用可以在第二十四条标准基础上上浮300元),差旅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专家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专家费用报销程序由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履行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准许使用专家后,由财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
需提供的报销凭证资料如下:
1.专家提供劳务费发票;
2.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表;
3.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报销明细表;
4.专家参与工作的证明材料(比如现场检查记录等);
5.若为临时聘用专家需提供审批单和临时聘用协议;
6.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聘请行政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的,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和局党委研究决定的相关佐证资料;
7.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 若因特殊工作(比如集中整治、安全体检、安全评估、专家会诊等)需要专家提供支持,专家费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专家名单及必要信息通过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各旗县区(含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应急管理专家可从中抽取选用,做到资源共享共用。涉及专家选取、联系、服务及劳务报酬等事宜由使用单位与专家自行友好商定。需要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专家信息的,应当配合做好相应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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