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1-05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包应急字〔202225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保障中心:

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头市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实现执法信息的公开透明, 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承办机构(包括矿山安全监管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行政审批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工作,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并对全局行政执法公示进行监督指导。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二)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的目录、表格以及服务指南等;

(五)行政执法流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调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隐去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个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信息。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内容,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通过以下途径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一)包头市法治政府建设一体化平台,公示“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等信息;

(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公示“政务服务事项”信息;

(三)包头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公示“行政检查事项”信息;

(四)“政务服务局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公示“权责清单”信息;

(五)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双随机检查事项和结果、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息;

(六)政府公示目录管理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信息;

(七)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自由裁量清单”。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公示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政策法规科于每年1月31日前司法局报送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行为被记录、看得见、可回溯,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记录的要素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过程等信息。文字记录应依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规范装订归档。

第五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智能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对可能引发争议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生命安全、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告知当事人并且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事由。

像记录应当保证记录信息不间断。由于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导致音像记录中断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且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检查、取证情况;

(四)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以及其他证据;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应当同时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双方情况,并做好《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记录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设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建立执法办案系统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上传至执法办案系统。执法办案系统应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互联互通。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上传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即时上传。

  建立健全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正确使用规范用语,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安装公共监控视频记录执法活动的,启用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包括矿山安全监管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行政审批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依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伪造、修改、编辑、剪辑、删除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法定保存期限内销毁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

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国家机关因为办案需要,依法调阅、复制相关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协助提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依法协助提供。

第十三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应急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

 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在局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在局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3.撤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

4.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实施下列行政强制,在局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查封或者扣押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

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或危险物品的;

3.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包括矿山安全监管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行政审批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案审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适用裁量基准;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事故类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5日内立案)。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因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不及时造成案件超期的,由执法承办机构负责。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建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予以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四)对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七)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成立包头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初审领导小组的通知》(包安监字2018〕101号)《关于印发包头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包安监法制字〔2017〕298号)同时废止。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22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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