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责任保安全 ——安全生产法中的诚信
发文时间:2023-07-25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虽不是法律规范,但它是一切行为的底线。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不能触及底线透支自己的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生产经营单位一旦产生失信行为就会被曝光,将在行政审批、绿色贷款等方面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中,要以诚实守信为根本,不能在安全生产活动方面心存侥幸。
上一篇:
容缺预审 诚信者的绿色通道
下一篇:
诚信,人生中最重要的装备
字体
- 大
- 中
- 小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