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管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2-07
资料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今年严峻的防火形势,在春防工作紧要期到来之际,市政府将向全社会发布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管制通告,公布防火管制期和管制要求,严格规范在管制区内使用明火的行为,严防各类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森林草原生态安全,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拟定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管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制通告》),现广泛征求全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意见建议。如对《管制通告》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10日前将意见内容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包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都任

联系电话(传真):5222870

邮箱:btsfmzb@163.com


附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管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林区

和草原实施防火管制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当前,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不发生人为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对全市各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管制。

    二、防火管制区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划定,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和具体要求,按时付诸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间,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草原旅游景点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烧烤等活动,“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祭祀,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三、各旗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区、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将防扑火骨干力量部署到防火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旗县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切实加大火情监测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灭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灭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遇火灾发生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安全有序。

五、在森林草原防灭火管制期间内,管制区内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灭火工作大局,听从各级防灭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凡进入防火管制区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接受防灭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防火装置,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间,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火灾扑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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