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公示
包应急危化标准化公示〔2025〕10号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及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包应急字〔2022〕19号)要求,经定级单位审核,拟确定以下企业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名单(共3家)
1.包头市希拉穆仁昇鑫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2.内蒙古金函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3.达茂旗世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园区站营业部(加油站)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3日
三、受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企业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公示办公室设在昆区民族东路16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405房间。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3时至5时。
受理电话:0472-5222832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关于包头市2025年第二季度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的公告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要求,通过企业自评、申请,评审单位组织评审,确定以下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共5家)
1.包头市天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2025年4月至2028年4月)
2.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石油分公司万里通加油站(2025年4月至2028年4月)
3.包头锐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6月至2028年6月)
4.包头市富华氧气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6月至2028年6月)
5.包头市宏远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宏远鑫加油站(2025年6月至2028年6月)
特此公告。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为科学研判我市第三季度自然灾害趋势,切实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工作,7月8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召开了2025年第三季度自然灾害形势分析会商会议。
会上,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2025年上半年全市自然灾害情况;市气象局对第三季度气候趋势及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专业预测分析,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牧局、水利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别就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灾害、水旱灾害等领域提出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当前暑期、汛期将至,要科学把握高温和汛期的规律特点,强化自然灾害风险监测和预警预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全面排查各类灾害隐患,对重点部位、重要时段要提前预置应急救援力量,有效做好灾害防范应对,确保灾害发生时响应及时、处置妥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进入夏季汛期,高温、暴雨、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增多,为严密防范夏季汛期高温、暴雨、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风险,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夏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树牢红线意识,守牢安全底线,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历史上7月份全国发生的典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供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参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历史上7月份发生的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35起,其中一般事故4起,较大事故25起,重大事故5起,特别重大事故1起,共造成234人死亡,639人受伤。
(二)事故分类
统计表明,7月份典型事故中共有22起火灾爆炸事故,占比63%;10起中毒窒息事故,占比29%;容器爆炸事故发生3起。从事故发生领域来看,精细化工领域事故最多,发生9起;其他领域发生7起;无机化工领域发生6起;化肥、石油化工、煤化工领域各发生4起;农药领域发生1起事故。从事故发生环节看,正常生产环节和检维修环节发生的事故起数占据了事故总数的65%,依然是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三)造成事故的原因
经分析:35起事故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了22起,占62.9%,主要存在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误操作等行为;设备安全因素引发的事故10起,占28.6%,主要存在设备、管道质量缺陷、泄漏、年久失修等问题;其他方面因素引发的事故3起,主要存在现场环境不良、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等问题。
二、下一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
一是做好夏季汛期安全防范准备。建立夏季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方案,明确目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企业领导带班、防暑降温工作和安全情况报告等制度并落实到位;提前组织开展夏季汛期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检查,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开展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大风、防洪、防暑降温以及忌水化学品储存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储备防汛沙袋、吸水膨胀袋、应急排水、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警戒等物资;制定完善夏季汛期紧急停车预案、重要设备设施防护预案和危险物料转移预案,组织学习相关自然灾害预警知识及应急预案,学习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是加强防雷电、防电气安全管理。对所有建构筑物及装置、设备、管道、电器仪表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检查,保证不断裂、不松脱、不锈蚀,电阻值应符合规定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遇到雷电等恶劣气候时,人员应做好自我防护,停止室外动火、登高、吊装等特殊作业,及时关闭临时用电设施,避免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设备,防止雷击事故;油气储存企业应确保雷电预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气体监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涉及可燃气体排放的,应对高空放空点及高空可能的泄漏点、呼吸阀、阻火器、外浮顶储罐的一二次密封处进行重点排查,防止泄漏雷击着火。对变压器、电气线路、电动设备、电气元件等做好安全检测,防止超温、短路、漏电;变配电室、开关站、配电箱等应做好防雨防水工作;定期检查储罐的安全阀、阻火器、呼吸阀(窗)、透光孔、排空口、泡沫发生器等易受雷电打击部位,内浮顶罐密封应确保无泄漏,防止雷击着火。高温、潮湿、多雨气候环境,非工作人员应远离带电设施;电气设备移动时应先断开电源;确保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电源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三是做好防汛防大风安全管理。根据极端天气预警和可能出现洪水淹没厂区等情况,预先实施封堵、排涝、设备防护、储罐防漂浮等有效措施;埋地储罐应采取防止雨水、地表水渗入罐池的措施,防止埋地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发生漂浮。暴雨、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时,不应露天吊装作业、停止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检维修和人工上罐作业、停止高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等作业,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升级管理;雨天作业时,高处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定期检查疏通厂区及装置区雨水排放系统、泄洪排涝设施、涵洞、排水口、防滑坡、防坍塌设施等,及时清理、确保通畅,护栏、地沟盖板要完好牢固;因防汛需要开启的排水井口、积水低洼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变配电间的墙、房顶、窗户、通风口等应做好防雨措施;对地下式和半地下式设施、生产要害部位、关键设备、供水、供电工程及各种物资储备库门窗应根据防汛需要进行加高或加固。厂区及装置区内低洼处积水应及时处理;污水处理系统应采取防止雨水进入的措施,确保污水排放泵及备用泵完好,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仓库,必须完善防雨、防水、防潮措施,并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气候条件,增加观测库内温湿度频次,并做好记录。
四是防超温超压安全管理。制定高温时段防止设备设施超温、超压的控制措施,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应特别注意易燃、易爆、易自聚物品由于分解、气化、发热、膨胀引起的设备、管线超温超压,并采取喷淋等降温措施。密切关注换热设备的工况、冷却水的运行情况以及温度、液位、压力的非正常变化,加大巡检力度,强化工艺管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严格控制常压储罐的储量,严禁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密闭容器应留有足够的安全空间,避免盛装的易燃液体因受热膨胀而引起容器爆裂。保持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呼吸阀、减压阀、液位计、温度计、快速切断阀、水幕、喷淋等安全设施完好且正常投用。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有毒物品,以及桶装、瓶装甲类液体等不能露天存放;确需露天存放的气瓶,应采取遮阳防晒措施,避免长时间暴晒。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仓库屋面应采取隔热措施,应确保通风、除湿、降温等温湿度调控设备完好,按照《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控制库房内温湿度。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装卸、运输作业应在早上或傍晚进行,避开雷雨和中午高温时间,做到定人员、定车辆、定物品、证照齐全、标志明显,装卸运输过程切忌震动、撞击或摩擦。
五是做好防暑降温安全管理。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培训演练,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安全防护知识,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防暑降温饮料及急救药品。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采取轮换作业减轻劳动强度;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露天作业。作业人员发生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采取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六是持续抓好检维修作业、外包作业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23456”工作举措中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无录像不作业”要求,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营。
实战砺兵铸防线,应急演练护安澜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政企协同救援水平。6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中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公司联合开展2025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暨中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新贤城油库槽车溢油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此次演练由市应急管理局、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主办,中石油新贤城油库承办,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昆都仑区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演练模拟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新贤城油库油罐车在公路付油过程中,发生92#汽油溢油事故。在对泄漏油品进行处置回收过程中因静电引起地面和槽车起火。演练涵盖预警报告、先期处置、联动救援、人员疏散、应急医疗处置等环节,参演人员超30人。通过“实景模拟+实战指挥”,有效检验了油库“一企一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部门协同的流畅性和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利用无人机、5G单兵、可视化对讲头盔等装备对演练全过程进行了航拍并将实时图像传输至市应急指挥部,为处置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撑,展现了空地协同的现代化应急救援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能力水平。
市应急管理局将以此次演练为契机,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思路,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策”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强化风险管控,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关于公开征求《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
办法》(2025年修订)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包头市工作实际,对《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7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btyjglj@163.com。
三、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内应急发〔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包财行〔2018〕51号)、《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的通知》(包财行〔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聘用、使用、管理、考核和专家费报销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包头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队伍建设实行分类组成、动态管理、综合考评的原则。建立广选优选的遴选聘任、解聘退出机制。
第五条 为构建专业精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术业精深的专家队伍体系,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共设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综合保障等4个一级子库,煤矿、非煤、尾矿库、工贸、危险化学品、防汛抗旱、森林草原火灾防治、预案管理等16个二级子库。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行业领域及专业组别可视情调整。
第二章 专家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家管理科室负责纳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内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专家选聘、发证、考核、解聘退出等工作,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三)受理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等,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办结后填写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单并归档;
(四)局党委交办的其他专家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负责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单位)使用专家的随机抽取,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并履行专家使用申请程序;
(二)明确专家任务安排,监督、指导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保障执行任务期间专家权利;
(三)负责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的建档、反馈和考核评价,承办专家工作期间发生相关费用的报销工作;
(四)协助开展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开展专家选聘、专家推荐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的调整、补充、聘任和解聘建议;
(六)协助开展专家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服务范围、享有的权利及工作守则
第八条 专家不得超专业特长、工作范围开展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及非专业性工作。专家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制定、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会商咨询论证和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服务。
(三)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安全现状评价、安全条件审查、现场核查等各类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灾害核查、评估调查,相关项目的评审、审查、论证及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复核,应急预案评审评估及有关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科普宣教、舆情应对、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参与)委派任务时,具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在获得授权情况下,有查阅执行任务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应急管理局授权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遵守廉洁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二)自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管理,如实填报必要的个人信息,按时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任务,针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遇有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须接受委派按时赶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积极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建言献策,聘期内至少提交1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调研报告作为下一聘期续聘的重要参考内容,未提供调研报告的,年度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年未提供调研报告的,第二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定为不合格,并退出专家库。
(七)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主动报告本人应当回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专家本人或近亲属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2.专家本人或近亲属在安全评价机构(或中介机构)任职(或担任专家),该机构为服务事项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的;
3.专家本人是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4.专家本人或近亲属与服务事项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5.专家本人或近亲属与服务事项相关单位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6.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八)未经市应急管理局同意,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 专家的选聘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专家准入机制,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入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连续5年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自然灾害类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五)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组别,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认定。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推荐科室(单位)应做必要说明,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得超过68周岁。
第十二条 专家可从党政机关、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聘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聘任。
行政人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参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工作任务时,一般不得领取报酬;按照上级政策文件要求聘请行政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七章对应专家费用标准取得报酬。
市、区(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在职行政人员不得受聘为专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为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工作,但不得领取报酬。
退休行政人员申请聘任为专家的,应当符合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辞职或退休,下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专家库。退休事业单位人员参照退休行政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选聘程序
(一)集中选聘。党政机关、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1.申报。申报人填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申报人,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申报人专业不能完全符合业务方向的,按照“相似相近”原则,可选取类似业务方向申报。
2.初审。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单位)负责对申请本行业领域的专家申报材料符合性进行初审,可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专业能力考察,考察方式可结合科室(单位)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确保通过初审的专家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初审结果,相关科室(单位)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形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汇总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与专家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专家管理科室。
3.复核。专家管理科室对各科室(单位)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复核,重点核对专家年龄、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确定专家专业组别是否划分准确,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提交局务会(或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5.审定。召开局务会(或局党委会)研究审定专家名单。
6.公示。将拟聘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应急管理局,经查属实的不予聘用。
7.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处理的,向社会公告专家名单。
8.聘用。将聘用专家纳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签订《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聘用协议》,颁发专家证书。
(二)增补选聘。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底提出增补专家需求,履行相关程序后补充至专家库,并集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告。
(三)临时专家。因工作需要选用库外专家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签订临时聘用协议,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的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3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由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审查、专家管理科室复核,提请局务会(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履行公示、公告相关程序。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六条 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从专家库内抽取选用专家。
第十七条 一般程序
(一)专家使用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地点、专家专业、人数等事项,提前1-3天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抽取,原则上采取智能化抽取的方式,遵循随机、回避、轮换等原则,同一专家在一个月内被同一使用科室(单位)抽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于高危行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等特殊任务,可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同一专家在一个月内被同一使用科室(单位)选用次数不得超过4次。专家管理科室按季度统计并内部通报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二)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填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三)每次工作任务完成后,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应按照要求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即时评价。
第十八条 特殊程序
派遣专家应首先使用库内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临时使用库外专家。临时使用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签订临时专家聘用协议。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或执行上级临时安排的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六章 专家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全面考核专家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
(一)日常考核由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对专家完成单次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专业能力、廉洁自律等4个方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次,并填写《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表》。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情况纳入专家费财务报销要件,缺少该要件的,局机关财务不予报销专家费用。
(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考核专家在1个自然年度内的总体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专家使用科室(单位)根据每名专家日常考核评价情况,综合确定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形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年度考核评价表》和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专家管理科室。1个年度内,日常考核评价结果有1次为“差”的,或累计三次及以上为“一般”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内未被抽取使用的专家视为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通告所在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或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六)因个人不良行为损害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队伍形象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聘并退出专家库: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取得专家资格的;
(二)专家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应当回避的有关规定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六)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或者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专家日常考核评价为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存在损害专家队伍形象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专家应将专家聘书及时交回市应急管理局。
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含第(六)项)列出的情形退出专家库的,5年内不再纳入专家库,情节特别严重的,终生不再纳入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家档案管理。专家管理科室负责建立专家选聘入库、举报投诉、考核结果运用及解聘退出等档案,专家使用科室(单位)负责建立专家日常使用和考核档案,实行1人1档管理。专家日常使用和考核档案主要包括每次使用专家的《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表》《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年度考核评价表》等。
第七章 专家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专家费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1.评审评估类: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1000元/人/天;
(2)预案、重要规划评审、重大项目评估1000元/人/天;
(3)其他类评审评估800元/人/天。
2.现场检查类:1000元/人/天。
3.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类:1000元/人/天。
4.教育培训类:专家授课(含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讲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规定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授课按500元/人/天标准执行。
5.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可以在上述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00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专家费用标准为税后报酬,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缴纳专家个人所得税税款,专家本人提供劳务发票。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专家(含临时聘用专家)赴市主城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以外或其他城市工作需要安排专家住宿、交通的,按照旅差费报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工作中需要国家级、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专家或其他领域专家提供支持,需与专家签订临时聘用协议,临时聘用专家的费用参照上述第二十四条标准执行(若临时聘用专家为国家级专家,专家费用可以在第二十四条标准基础上上浮500元;若临时聘用专家为自治区级专家,专家费用可以在第二十四条标准基础上上浮300元),差旅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专家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专家费用报销程序由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履行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准许使用专家后,由财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
需提供的报销凭证资料如下:
1.专家提供劳务费发票;
2.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和日常考核评价表;
3.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报销明细表;
4.专家参与工作的证明材料(比如现场检查记录等);
5.若为临时聘用专家需提供审批单和临时聘用协议;
6.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聘请行政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的,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和局党委研究决定的相关佐证资料;
7.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 若因特殊工作(比如集中整治、安全体检、安全评估、专家会诊等)需要专家提供支持,专家费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专家名单及必要信息通过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各旗县区(含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应急管理专家可从中抽取选用,做到资源共享共用。涉及专家选取、联系、服务及劳务报酬等事宜由使用单位与专家自行友好商定。需要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专家信息的,应当配合做好相应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公示
包应急危化标准化公示〔2025〕9号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及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包应急字〔2022〕19号)要求,经定级单位审核,拟确定以下企业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名单(共1家)
1.包头市宏远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宏远鑫加油站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5日
三、受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企业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公示办公室设在昆区民族东路16号包头市应急管理局405房间。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3时至5时。
受理电话:0472-5222832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