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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容缺预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01月19日 点击量: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效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包头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包头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为构建高效、和谐、开放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预审,是指对符合信用条件的申请人(公民、法人、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部分申请材料或手续有欠缺的情况下,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欠缺的条件和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先行受理、审查,申请人在承诺期内补齐补正欠缺的条件和材料后,审批部门再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条 实施范围为我局进驻市政务大厅实施具有审查、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

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7、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8、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9、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第四条 申请人(公民、法人、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在保证主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在包头市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容缺预审方式办理,向市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综合窗口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容缺预审申请。  

    主要材料是指审批业务开展必须依凭的,直接影响审批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审批结果内容边界的相关材料,包括安全评价报告、前置行政批复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申请人向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容缺预审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说明所缺资料情况,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提交书面容缺预审承诺书,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综合窗口出具容缺预审受理通知单。

容缺材料是主要材料以外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辅助材料等。主要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提交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该项材料可以视为次要材料。

第六条 行政许可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

1.许可事项名称;

2.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关条款;

3.容缺预审的条件要求;

4.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名称;

5.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由受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预审业务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 承诺书格式文本统一格式。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

  (六)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材料保管单位销毁;

  (七)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告知承诺和容缺预审事项最长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为申请人的承诺时间,对于安全审查最长承诺时间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开始之前,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行政许可和备案类的最长承诺时间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前,最长不超过法定工作日。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容缺预审业务后,应当核实该业务是否符合容缺预审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容缺预审流程,根据规定将其行政许可事项推送至局相关业务科室先行开展审核(查)工作,申请人按照容缺预审承诺时限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后,向其出具正式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申请人补齐补正时间以材料送达窗口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补正材料或在承诺时间内提交材料不符合补齐补正要求的,该项业务中止办理,按退件流程中结,将申请材料退回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业务中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取回已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的,由材料保管单位负责销毁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因在承诺期内不能补齐补正材料或在承诺期内提交材料不符合补正补齐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行政许可中止办理。

第十四条  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容缺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告知承诺通知单

2.容缺预审申请书样本

3.容缺预审承诺书样本

4.容缺预审受理通知单

5.容缺预审中止办理通知单样本

 



附件下载链接:容缺预审实施办法试行.doc